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11月7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3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 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三、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201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5号公布) 四、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中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修改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
第三条中的“省人民政府”修改为“河北省”,在“本省”前增加“国家及”。
第二十五条 中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修改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由省人民政府”。
在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前增加“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