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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0)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5日批准,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8日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23日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民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十三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向水体”的表述、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四、七项、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农药”的表述和第四项、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