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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8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买买提明·卡德

2022年12月17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52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决定精神研提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和废止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2〕80 号)精神,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