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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玉树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玉树藏族自治州政府令

(第04号)

《玉树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5月10日州人民政府总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索南丹增

2021年6月1日

玉树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及各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玉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七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制度办理。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需要由州政府决策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目录、标准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州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州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或其他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部门研究论证。

研究论证情况应当书面形式报送州政府。

第十条 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要负责人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州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州政府州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州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州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一条 州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州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和参与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办理拟提请州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各市县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向州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提供有关单位意见以及办理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参与的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四)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单位、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和汇总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州、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组织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事项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原则上可以从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专家组成员,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论证,并在提供背景资料、合理安排论证时间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论证。

选择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组成员,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员。

论证应当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署名、盖章。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决策可能引发的有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成本效益分析意见以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州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事项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州政府讨论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材料送交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州政府研究讨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向州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汇总资料;

(四)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还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

(五)决策事项涉及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州司法局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后重新报送。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州司法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力量,完善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事项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州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州政府讨论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州政府研究讨论的请示;

(二)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事项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履行听证程序的,同时报送听证报告;

(七)属于合法性文件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决策事项涉及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州政府办公室直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的决策事项草案后,由机要档案部门登记后按程序依次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州长或者州长授权的副州长决定是否提交州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州政府讨论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由州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集体讨论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就决策事项草案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回答参会人员提出的与决策事项有关的问题。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州长最后发表意见。

州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由州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州委请示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等旁听会议。

第三十七条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的,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提请审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不再进行研究讨论,并依法依规追责。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条 州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并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州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州政府。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州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州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州政府作出停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依法依规问责。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规定的,由州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错纠错的原则,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可以免责。

坚持既容错又纠错,有错必纠、有过必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