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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姚高员

2024年12月2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和

修改《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涉及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1

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

4件市政府规章

一、《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2002年6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二、《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三、《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四、《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

附件2

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等

4件市政府规章

一、《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2000年12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1.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区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住户以及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来杭经商、务工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


2.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3.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应支付垃圾清运费、处置费;

自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应支付垃圾转运费、处置费;

自运至处理场的,应支付垃圾处置费。


二、《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6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删除第五十四条。

三、《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2014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3.第十条改为第八条,其中第七项修改为:“在客运站(场)安装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资料。


4.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并删除第八项。

5.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涉及治安防范的信息的;

(二)违反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未进行治安隐患整改,或者未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或者未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的;

(三)违反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未能确保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资料的;

(四)违反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对托运、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的。


6.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未按照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规则组织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第十五条改为十三条,修改为:“客运汽车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安检工作人员对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乘客,不予纠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乘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拒绝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四、《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6年2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

1.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实施清运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保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未在收集当日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处置服务协议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如实记录产品出厂流向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设备停产检修未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市政府规章中的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