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播放: 声色: 男声 女声
声速: < >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