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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2024年12月12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