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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陇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陇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9月23日五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永革

2025年10月13日

陇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和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沙尘暴、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适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和传播的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按照发布权限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所在的乡(镇)、街道。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由相应县(区)气象台发布预警信号;

武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市、县(区)气象台应当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指挥系统及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号时,市、县(区)气象台还应当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本级地方政府负责人。

第九条 市、县(区)融媒体中心及政府部门官方平台、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景区、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实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条 市、县(区)广播电视台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蓝色、黄色预警信号每小时播发不少于2次,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播发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播发不少于6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标应当持续显示在屏幕上,直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

第十一条 发布红色、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予以播发;

鼓励其他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利用景观照明、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同步播发。

第十二条 各类媒体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完整传播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及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不得变更或者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

第十三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应当持续关注灾害天气情况,及时变更、解除预警信号,并通过原发布渠道传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和传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