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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国营农场工作条例 (试行草案)

(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农垦部颁布)

序言  我国国营农场,是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在周总理亲切关怀下,创建和发展起来的。

三十多年来,经过广大职工的艰苦奋斗,辛勤劳动,国营农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农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它向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商品粮食、工业原料和其它农、畜产品;

积累了大规模地经营农业的经验,在农业机械化等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

培养了一支强大的职工队伍;

实行 “屯垦戍边”,为保卫边疆,繁荣边疆的经济、文化,增强民族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一大”以后, 我国进入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

华国锋同志指出:“农场潜力很大, 一定要把国营农场办好。

”国营农场要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坚决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加速国营农场的现代化建设,努力奋斗。

第一章 国营农场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

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原则,分别建成为国家可靠的商品粮食、工业原料、出口产品和城市、工矿区副食品的现代化生产基地;

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不断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资金利润率;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努力培养人材;

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

第二条 国营农场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职工。

国营农场的职工,同其它国营企业的职工一样,享有国家职工的待遇。

第三条 国营农场要按照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计划地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销自己产品的商业,为尽快建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国营农场要发挥既是生产队,又是工作队、战斗队的作用。

地处边疆的国营农场,要坚持“屯垦戍边”的方针,建设边疆,保卫边疆。

第五条 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橡胶林、防护林、草原、矿山、水域,以及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  第六条 国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是企业性质的国营农、牧场(不包括华侨、公安等部门管的农场),都由农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农场管理部门统一主管所属国营农场的计划、生产、财务、投资、物资、产品、劳动工资、人员调动等。

国营农场的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或由上级农场管理部门的党委领导。

国营农场政权性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农场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按干部的任免权限,由农场管理部门和同级地方党委商量后,办理报批手续。

国营农、牧场的隶属关系不能随意变动,企业性和事业性的农场不得随意相互变更,必须变动和变更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同农垦部商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营农场内部的管理体制,一般实行农场和生产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个别规模大的农场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

第八条 国营农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分工负责制,农场党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

生产和建设方面的具体业务,由场长、副场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技术责任制。

在农业方面可设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技术员;

在工业和机务方面可设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在财务方面可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在技术、业务上由他们各负其责,有职有权。

第十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会和职工大会的制度。

要定期举行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农场的重大问题。

农场的领导干部要定期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

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某些严重失职、违法乱纪、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领导不力、生产长期上不去、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有权提出撤换;

有权审议农场的长远规划和讨论通过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生产队和工厂车间等基层干部,实行选举制,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有条件的地方,农场领导干部也可实行民主选举。

第三章 开 荒 建 场  第十一条 有荒原的垦区和农场,应有计划地开垦荒地。

开荒建场必须精心勘测设计,要有设计任务书,按基建程序办事。

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农场生产和生活用房,应按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开荒建场,要注意保护森林、草原和水产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

场外水利工程要列入水利部门计划。

第四章 经 营 方 针  第十二条 国营农场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实行一业为主、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方针。

亚热带地区的农场,应以发展橡胶、剑麻等热带作物为主。

经营方针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

农林牧副渔要逐步实行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

垦区和大型农场要有计划地实行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

第十三条 农场要搞好农田基本建设,贯彻农业 “八字宪法”,建立良种繁育  体系,采取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

以粮棉为主的农场,要尽快达到和超过《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指标。

橡胶农场必须贯彻《橡胶栽培技术规程》,提高产量和亩产量。

第十四条 国营农场要大力发展畜牧业。

要因地制宜地建立专业化的猪、牛、羊、鸡等畜牧场,实行科学饲养。

建立良种繁育体系,使畜禽良种化。

要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的饲料加工厂。

牧区的畜牧场,要搞好草场建设和管理,提高产草量和载畜量。

国营农场要充分利用水面,大力发展渔业生产,提高捕获量。

第十五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专业化的林业队伍,大力植树造林,扩大森林复盖面积。

发展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要保护现有森林,严禁乱砍、滥伐。

第十六条 国营农场要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

重点发展农、畜产品的加工工业和为农牧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兴办其它工业。

垦区和农场工业所需要的设备和原材料,要纳入国家计划。

第十七条 国营农场在完成向国家上交产品计划、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发展销售自己产品的商业。

农场销售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分等论价,优质优价;

农场内部的产品调拨,可以实行内部价格,注意调节各业之间的利润水平;

农场可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也可同外贸部直接挂勾,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由农场使用。

第五章 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营农场要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用先进的农机具对生产队逐个地装备,使之配套,实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机械化。

要管好用好现有农机具,提高农机具的完好率、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努力采用先进技术,对现有农机具进行挖潜、革新、改造。

要加强修理网点的建设,提高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机务维修工作,要执行又修又造、以修为主的方针。

修理网点要合理布局,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调整,所需的维修材料列入国家计划。

第十九条 国营农场的机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机务规章,坚持标准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安全生产。

国营农场要加强对机务人员的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新驾驶员经过考试合格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顶班作业。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教育  第二十条 国营农场必须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大力开展科学实验活动。

科学研究要和生产实际相结合。

要办好垦区的科研所和农场的实验站,广泛开展群众性科研活动。

充实各级的科学技术人员,保证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时间和必要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科技人员要实行考核制度,授予职称,有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奖励或晋级。

科研经费除由国家拨给外,可在销售产品的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要办好和发展各垦区的大专院校、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

农场要办好中、小学,加强对师资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

农场的中学要增设一些农业课程。

有条件的农场,可办中等专业学校。

要普遍开展职工的文化和技术教育,有计划地举办职工业余学校或训练班。

青年职工要限期达到中等技术学校的水平。

第七章 经 营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国营农场和各级管理部门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经济组织的作用。

要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

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实行合同制。

不执行合同的,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国营农场在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

农场有权因地制宜地决定种植计划、生产技术措施、经营管理方法;

有权支配自有资金,兴办集体福利事业;

有权根据农场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对职工奖惩的具体办法;

有权拒绝接受任意安排的人员;

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社会负担,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向农场抽调人员、设备、材料、资金和摊派各种费用。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的积极性,农场对生产队应实行定、包、奖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营农场必须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努力提高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农场的产品产量、质量、消耗、成本、利润、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占用、设备利用率等经济技术指标,都要努力达到和超过国内先进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计划管理。

农场的主要经济计划,由农场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国营农场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长远规划要注意与地方密切协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年度计划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搞好综合平衡,不留缺口。

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经过群众充分讨论,报上级农场管理部门批准。

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不得随意改变。

国营农场要重视统计工作,固定统计人员,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要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严禁虚报、浮夸。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

国营农场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发扬经济民主。

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

经常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请客送礼,反对铺张浪费,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在一定时期内,对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利润不上缴,亏损不弥补。

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奖金。

用于基本建设所需的物资,列入国家计划。

国营农场的政策性、社会性的支出,列入国家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 加强物资管理。

国营农场要加强物资工作的计划性,杜绝盲目采购。

要减少物资供应的中间环节,不要层层设库。

要制定物资的库存定额和消耗定额,实行收旧利废,做得好的予以奖励。

经常清仓,防止积压,加快周转。

国营农场必须加强产品管理,严格检质检量,分等分级,加强保管,防止损失浪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劳动管理。

国营农场必须严格实行定员定额制和岗位责任制。

农场在定员、定额内,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 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不必与主管部门的机构对口。

要减少非生产人员。

各基层生产单位都要实行定额管理,按定额考核劳动成绩。

实行定员定额和改进管理后, 对多余的劳动力要根据实际情况,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排,可安排从事农田建设、植树造林、工副业、工程建筑和服务性等工作。

要把有劳动能力的在场职工家属组织起来,参加集体生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八章 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制度。

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也可实行计件工资。

工资支付形式,可以实行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工分制。

要逐步实行考工定级制度。

对个别生产和技术特别优异的职工,可定特级工。

第三十条 国营农场对职工实行奖惩制度。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要同农场的经营成果相联系,反对平均主义。

经营好、盈利多的农场,可以多奖。

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奖金可不受本人工资额的限制。

奖励应由群众民主评议。

干部同工人一样实行奖惩制度。

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和工人,要追究经济责任,给以适当的惩罚。

第九章 职工生活福利  第三十一条 国营农场各级领导要关心群众生活,生产、生活同时抓。

农场要有一位副场长负责抓生活。

要有计划地建设职工宿舍,尽快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所需资金除在国家投资中安排外,可用自有资金,有的也可采用“自建公助”的办法,需要国家调拨的建筑材料,应纳入国家计划。

有条件的农场可自行生产建筑材料。

农场应办好职工食堂,种好菜,养好猪。

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职工家属可种少量的的自用地,饲养少量的家畜和家禽。

要办好托儿所、幼儿园。

办好垦区和农场的医院以及生产队的卫生室,搞好疾病的防治和环境、饮食卫生,提高职工健康水平。

要认真抓好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率。

要组织好职工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办好生产队的文化室。

农场的文娱宣传队和体工队不能脱离生产。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要保证职工生活福利逐年有所改善。

第三十二条 国营农场要加强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生产。

要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搞好劳保工作,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

国营农场执行国家统一的劳保条例,劳动保护用品应列入国家供应计划。

第十章 场 社 团 结  第三十三条 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两种形式,应该互相支援,共同发展。

农场应在良种、先进技术和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积级帮助人民公社,但不得无偿地将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

第三十四条 国营农场因土地和人民公社严重插花,影响统一规划,如社员自愿,农场基础又较好,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可将一些社队划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制暂时不变。

第三十五条 国营农场与人民公社等单位在土地、水源、草场、森林、矿山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应在地方党委领导下,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出发,协商解决。

过去划过界的,应维持原来的界线;

过去没有划界的,应当由农场的主管部门同当地政府协商划定界线。

第十一章 政 治 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国营农场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动员和组织群众,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

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应当大大地加强。

政治工作必须保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政治工作必须结合经济工作一道去做,做到生产中去,做到群众生活中去,做到职工的家属中去。

及时宣传和表扬好人好事,对于一切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要作坚决斗争。

对于个别严重违法乱纪、破坏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开除。

开除后,可留场劳动,只发给生活费。

第三十七条 国营农场要搞好党的建设。

党委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要经常听取群众意见, 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生产民主。

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带头搞好党的团结,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团结。

要克服派性,增强党性,团结一致向前看。

基层支部要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的教育,积极、慎重地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国营农场要搞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按照接班人的五项条件,选拔一些有技术专长的干部充实领导班子。

各级干部都要刻苦钻研科学技术,掌握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知识。

发扬理论联系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对干部要实行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国营农场要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

要组织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经常开展阶级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以及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

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建设一支思想红、干劲大、作风好、纪律严、技术精、能打硬仗的产业大军。

第四十条 国营农场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兵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营农场要做好保卫工作,发动群众坚决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阶级敌人进行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边疆地区的国营农牧场要搞好战备训练,做到常备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