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播放: 声色: 男声 女声
声速: < >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郄英才

2020年12月19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房管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范畴,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安全等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房租赁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逐步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住建等相关部门开展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设立。

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经营。

”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住建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基础登记信息即时共享机制。

”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住房租赁信用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对租赁住房及其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职责,或者未建立定期维护检查台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住房租赁信用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