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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86号)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卫生部部务会、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部长 陈 竺

海关总署 署长 于广洲

2012年8月24日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 〔2011〕25号)要求,对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于2003年8月18日公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十四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