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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五号)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已由2025年2月25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25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