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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汉中市禁止露天随意焚烧秸秆管理办法

汉中市禁止露天随意焚烧秸秆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5日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秸秆露天随意焚烧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主要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油料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秸秆禁烧区:  (一)以汉中机场、柳林机场为中心,10公里为半径的区域;

(二)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的地带;

(三)沿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四)县城等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

第五条 下列乡镇(街道)为重点禁烧乡镇(街道):  (一)汉台区的七里、北关、汉中路、东关、舒家营等街道办,铺镇、老君镇、宗营镇、龙江镇;

(二)开发区的南区、北区;

(三)南郑县的梁山镇、大河坎镇、胡家营乡、圣水镇、周家坪镇;

(四)勉县的老道寺镇、长林镇、新街子镇、黄沙镇、周家山镇、勉阳镇、武侯镇、金泉镇;

(五)城固县的柳林镇、沙河营镇、博望镇、崔家山镇;

(六)洋县的湑水镇、谢村镇、戚氏镇、洋州镇、贯溪镇、龙亭镇。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对禁烧范围作适当调整,将禁烧区范围划分到村组,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查。

第六条 秸秆禁烧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

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责任,在可能发生焚烧秸秆的时段内组织力量,防止露天随意焚烧行为发生,及时查处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市环保、农业、交通、监察等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区禁烧工作现场督察,并进行考核;

(三)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开展禁烧宣传,在禁烧期间开设专栏,及时批评随意焚烧秸秆行为,表扬禁烧和综合利用秸秆的典型;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重点禁烧乡镇(街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落实相关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一)对利用秸秆作饲料添加剂、生产包装材料、生活用品、制气等综合利用项目,要按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力扶持;

(二)对秸秆还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还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重点禁烧区域应适时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不产生或少产生秸秆的作物。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实行禁烧工作考核,对禁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个人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露天焚烧秸秆导致重大大气污染事件,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