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9日通过,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9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十项修改为“在禁止的区域、时段进行露天烧烤”。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