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1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实际制定。
第三条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鼓励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照与承租人订立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包括从事线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各网络平台。
第五条 伊犁州直行政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含线上平台)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备案及公布建档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提供不符合上路条件车辆等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车辆登记、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监督经营者落实治安保卫及承租人身份核验制度,负责小微型客车在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与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涉及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注册登记,在涉及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监管时,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对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监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业主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鼓励成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引导小微型客车租赁业行业自律。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九条 在伊犁州直辖区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2)、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车辆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投入自有小微型客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五)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租赁企业备案证明并建档管理,属于营业门店(分支机构)的应包含营业门店(分支机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事项信息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建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及经营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及经营地书面报告。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及经营地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五)依法落实承租人身份核验要求,需通过公安机关认可的技术手段核验承租人及实际驾驶人身份,发现身份虚假、驾驶资质不符或形迹可疑的,立即停止租赁服务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七)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八)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运营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对线上租赁业务的投诉应当责成涉事平台及时处理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监管工作,应严格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对符合条件经营者不予/超期备案,或为不符合条件者违规备案;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经营者违法违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
2.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3.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车辆备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