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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2年7月18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2年7月22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政府决定对《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