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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崇左市立法条例》的决定(2025)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9号)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崇左市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4月28日经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崇左市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8日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崇左市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崇左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急需先立、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做好衔接工作,统筹协调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执行。

”  七、删去第十四条。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做好协调工作。

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论证工作。

”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提请工作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法规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议、提出报告。

“审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无原则分歧意见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十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各部门、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  十五、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原则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  十六、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申请撤回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属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撤回后,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再报请批准;

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再报请批准。

决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再报请批准的,应当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且属于一般性条款或者文字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的,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撤回后的处理规定。

”  十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定不予解释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要求人。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  十九、将第六条第三款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二十、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与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建立立法服务基地,开展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咨询服务;

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库。

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参加立法调研、论证、起草等多种形式,听取立法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

”  二十一、增加三条,作为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人大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  二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增加“规定”,将第一款中的“基本原则”修改为“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修改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本市”、“市”。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第二款中的“社会组织”后增加“等”。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立法调研”、“做好”,将第一款中的“工作”修改为“活动”。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或者”。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第二款中的“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增加“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七)在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中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后增加“等”。

(八)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为“依法”。

(九)在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地方性法规”后增加“的规定”,删去第二项“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中的“法规”。

(十)在第五十二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十一)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及时”修改为“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

(十二)删去第五十六条中的“对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同意”。

(十三)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和译本的审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崇左市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