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