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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