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