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9)
乌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5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乌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的“公安、卫计、住建、规划、环保、工商质监、食药、农牧、水务、民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修改为“公安、卫健、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牧、水务、民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十条中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删除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四、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应当定期检修、维护”修改为“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五、第二十二条中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第二十八条中的“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单位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三十八条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规定的,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第四十二条中的“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