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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1月14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5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五、《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