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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19日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2017年9月26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辽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3年5月8日发布的《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作出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全市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凡年满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均应按本办法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我市辖区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人员的缴费补贴,适用本办法。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