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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2022〕152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6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将第六条第九款中的“城乡建设”删除。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有必要关闭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关闭或拆除。

”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实行自我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