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5年9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自2025年9月28日起施行)
为主动适应全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下列1件政府规章 《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23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废止下列7件政府规章 (一)《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9年1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二)《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2017年2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修正) (三)《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年11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四)《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2016年4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六)《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七)《昆明市实施〈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办法》(2022年10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