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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5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5年1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号,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