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8月14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
” (三)将第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五)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民政、民族宗教、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给予褒扬激励”。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三款中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八)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九)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垃圾收容处置”。
(十)将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的“应当制定”修改为“应当制定并实施”。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第三项中的“工商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删去第四项。
(十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倒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向排水管道倾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删去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
(十四)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给予褒扬激励”。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修改为“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各城区不低于25%”。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经城市绿化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第八项。
(七)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对《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备案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并负责停车场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督促维护居住区内车辆停放和通行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 (四)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停车场不符合配建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开放式场地用地界线不明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权进行划定。
” (六)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智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居(村)民委员会”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
(八)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处以一百元罚款”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将其他条文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市更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