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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茂名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17日茂名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袁古洁

2020年11月26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将20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区、县级市及经济功能区实施,其中10项采取下放方式,10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暂缓调整的除外)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

自施行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各地要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下放事项清单

2.委托事项清单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