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播放: 声色: 男声 女声
声速: < >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业经2019年7月9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于学利

2019年7月17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  将第三条第四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体现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  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等立法过程,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并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举行听证会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

”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依法应当举行而未举行听证会的;

”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第四款修改为:“规章内容涉及的领域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市政府作为提案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