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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审计长 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政部部长 刘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