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25)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三号)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1月9日经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5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9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龙岩高质量发展。
”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 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分别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进行。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解释、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日前在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已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以及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报送备案应当包括规章文本、公布情况、立法依据表、说明和备案报告,并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法规的适用范围仅在其县域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法规制定或者修订实施满一年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立法咨询专家,注重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 十八、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九章”修改为“第十章”。
(二)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其他规定”。
(三)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款中的“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推迟”修改为“未”。
(五)在第十条第一款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后增加“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吸收”修改为“邀请”。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七)在第十二条中的“设定”后增加“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八)在第十九条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后增加“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九)在第二十四条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增加“涉及合法性问题以及其他”。
(十)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立法咨询专家”后增加“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中“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关负责人”修改为“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二)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增加“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其他”;
第二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十三)第三十四条中在“专门委员会”前增加“有关”。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
删除第二款“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的”中“的”。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
(十六)删除第四十六条“情况之一的”中“的”。
(十七)在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十八)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前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九)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
(二十)删除第五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的”和第五项中“,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十一)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两个月”,“提出是否修改”后增加“或者废止”。
(二十二)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此外,对条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