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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2025)

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6月30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30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辉腾锡勒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二、将第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超出临时占用草原审批面积和期限开展草原旅游等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