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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12月2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忠昆

2021年12月2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对以下8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  2.《鞍山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  3.《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  4.《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  5.《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6.《鞍山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7.《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  8.《鞍山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