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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5)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2024年10月1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

”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市监委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在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办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六、删除第十一条。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任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前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测试。

”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之前,由提名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任免说明。

被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  十、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调整至第二十条,修改为:“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办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命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调整至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所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调整至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职务;

撤销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撤销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的职务。

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撤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撤换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并拆分调整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十五、删除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