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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21〕第1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燕伟

2021年10月14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参加。

”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