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21〕第1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燕伟
2021年10月14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参加。
”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