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10号)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6月26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7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6月26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