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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2022)

海东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市长 王华杰

2022年11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12月17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遵守以下规定”修改为“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他内容不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