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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4年3月26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键

2024年4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两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办法》(1998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42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二、《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6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