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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二、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

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

此项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债总额为二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

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

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之。

四、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

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

五、本公债定为年息五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六、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