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2025修正)
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
(2021年9月16日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6月30日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优化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环境,促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有关工作。
第三条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对标高标准高水平,推进资源共用、品牌共育,建设服务优质、路谱齐全、设施先进、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国际寒区试车产业基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寒区试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边境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自主创新,加强寒区试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提高寒区试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支持试车行业组织、试车产业联盟发挥作用,推动寒区试车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开展汽车展览展示、汽车赛事、驾乘体验等活动,促进寒区试车产业与旅游、康养、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寒区试车场地(以下称试车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实现资源共用与优势互补,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和试车场地建设项目名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寒区试车产业发展。
第十条 试车单位可以申请自建试车场地,也可以利用试车服务机构提供的试车场地和场所进行试车活动。
设立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根据试验路谱采集的需要,建设相应测试路面、雪面、冰面以及相关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试车场地,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停车、充电、加气、加氢、加醇等功能设施。
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测试功能、场地运营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通往试车场地的道路、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协助解决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的用油、用电等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寒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加强相关场景示范建设,满足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测试和评价需求,提高寒区试车产业服务供给适配能力。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以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满意度为导向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评价机制,发挥对优化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全市统一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发布试车产业有关政策措施、政务服务流程和供水、供电、通信、气象、交通以及试车服务机构、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能力建设。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点对点”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履行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
第十六条 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试验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试车服务机构登记、试车产业建设项目审批等服务,协调解决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交通、住宿、汽车维修等问题。
第十七条 因恶劣天气影响交通安全需要封闭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试验车辆进出试车场地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十八条 试验车辆需要在试车场地以外的道路进行试验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协调适宜的试验路段进行试验。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试验路段设置明显标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验路段、试验时间。
试车单位应当在试验路段设置防护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并建立服务评价机制。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专业技能等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通信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迫其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有关情况的宣传,为推动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测试数据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及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行政执法方式;
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正常试车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卡点,影响试车单位正常试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试车单位自主选择试车服务机构或者相关服务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尚未对外公开的试验车辆、测试数据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通信以及试车服务机构、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信用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归集、披露试车服务机构和相关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消防和医疗救援等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快速处置。
第二十八条 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强化试车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道路交通、边境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三)干预试车单位自主选择试车服务机构或者相关服务单位的;
(四)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测试数据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寒区试车,是指试车单位利用高寒气候等特点进行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以及零部件、轮胎、油品、轮胎粘结剂等低温试验和研发检测活动;
(二)试车单位,包括从事试车的企业、研发检测机构和科研机构等;
(三)试车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为试车单位提供试车场地、技术、标准或者设施设备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寒区试车季节以外的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