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22)
丽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11日丽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4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