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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22)

丽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11日丽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4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