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毛伟明(章)
2025年4月1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 二、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后增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其中的“30日”修改为“60日”。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 “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决定适用依据的,中止审查,待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决定后,恢复审查。
” 四、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施行日期”后增加“有效期”。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修改为“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