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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一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