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5年2月28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2月28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农牧、水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相关工作。
”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四)将第十四条分为两款,第二款为:“对未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活动的,或者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没收所得的资料和实物。
” (五)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1.删除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应当”。
2.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
二、《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修改为“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将第七条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蒙医正骨保护工作。
”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三、《通辽市蒙药保护发展条例》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推进蒙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蒙药生产、教学、科研、应用协调发展,搜集、整理、反馈和发布蒙药产业信息,筛选适宜蒙药治疗的病种,总结形成治疗方案,组织开展蒙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症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
” (二)将第七条中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删除第八条。
此外,还对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中的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调整和规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通辽市蒙药保护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