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