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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网络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坚持分级分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交易环境及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信息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网信、商务、通信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餐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联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同推进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监控等数字化方式,实时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餐饮环境卫生状况等,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及时公开。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符等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提供有关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信息、历史追溯信息等平台数据。

第十一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络提供餐饮服务者应当如实记录网络餐饮服务订单信息,包括交易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公示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平台上公示的证照信息规范、清晰可辨。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并可以作为餐饮服务的分级分类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套餐、红包等优惠促销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餐饮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餐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屏蔽消费评价,不得删除差评或者差评后置。

第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加工制作、经营食品,保障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平台或自建网站上公示菜品名称、主要原料名称和餐食分量,并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推广使用封签措施,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损毁。

鼓励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鼓励在包装上以印制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记载餐饮外卖食品有关信息或展示加工场所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餐品溯源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培训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培训、上岗工作情况、健康动态监测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网络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持配送箱(包)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送餐人员配送前应当仔细核对食品外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包装破损、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配送;

(三)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送餐单位应当加强送餐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优化派单机制,督促送餐人员规范使用交通工具。

送餐人员使用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文明出行。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远程核验等方式,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管理、合规经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