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 2023 年11月30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丁 晖
2023年12月8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 2 件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 年 4月 23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发布 2010 年 12 月 1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修正) 二、《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 年 4月 23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69 号发布 2010 年 12 月 1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 2019 年 5 月 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