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条例
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条例》已由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4日表决,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条例
(2025年7月24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挥本市“中国优质玉米之都”地域优势,实施四平玉米主食化发展战略,壮大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产业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四平玉米,是指国家四平玉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准区域内种植且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玉米。
本条例所称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包括从四平玉米繁育、种植到以四平玉米及其制品为原料的食品研发、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全链条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绿色优先、科技创新、全链推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协调机制,制定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布局、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集中资源要素加大产业支持力度,促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工作。
第五条 种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育种联合攻关,繁育专用玉米种子。
鼓励、倡导四平玉米种植者选用专用玉米种子,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四平玉米品质。
第六条 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订单农业,种植绿色、有机和功能化四平玉米。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立四平玉米种植示范基地,提升种植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水平。
第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四平玉米种植过程控制,依法开展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和指导、农业技术指导服务等,保障四平玉米质量安全。
第九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运用储存科技创新成果,提升绿色储存技术水平和保质保鲜能力,引导四平玉米种植者加强产销对接和农企对接,促进四平玉米流通。
第十条 鼓励企业采取下列措施生产四平玉米食品: (一)开发鲜食玉米、玉米面粉、玉米饮品、预制食品等多样化、功能化、差异化、个性化食品;
(二)加强对不同地区消费偏好和消费流行趋势的分析,加快产品迭代更新,提升供给与需求适配性;
(三)与科研机构、高等教育和职业院校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先进技术、设备和食品研发;
(四)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进食品机械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零售、直销、连锁经营、参加展销、网络直播、与商超及电商平台合作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四平玉米食品。
第十二条 鼓励餐饮行业烹饪、推广四平玉米食品,引导消费者养成健康饮食消费习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四平玉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四平玉米及其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一)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玉米种植记录;
(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四平玉米区域公用品牌和商标保护,对四平玉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四平玉米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发展: (一)建立全产业链信息发布制度,发布有关供求信息、价格信息、产业政策等;
(二)综合运用国家及省支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三)完善和落实品牌培育、保护、运用机制,发挥品牌示范、带动效应;
(四)推动制定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全链条相关标准;
(五)强化产业链招商,培育龙头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集群;
(六)采取建立产业园、交易市场和组织生产经营者参加展销会、博览会、推介品鉴会等措施,推广四平玉米食品;
(七)加强预冷、贮藏、保鲜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大型电商平台、物流、商贸等主体发展农村电商服务网点;
(八)建设四平玉米博物馆、特色小镇、主题街区、文化体验中心等,促进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与康养、旅游、娱乐等产业深度融合。
第十六条 粮食行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玉米产品产销联盟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促进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改善金融服务,为促进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节庆文化、民俗文化等与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相融合,提升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文化价值。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引导企业采取下列措施打造、推广四平玉米食品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 (一)举办或者参加品牌发布会、专题推介会、餐饮大赛等活动;
(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三)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四)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积极使用四平玉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宣传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
鼓励自媒体开展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