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8月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曾风保
2023年8月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治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