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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1日 皖政〔1986〕10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

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安徽省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自用的车船,是指各该单位用于公务和内部生活服务的车船,不包括其所属工商企业使用的车船和出租的车船。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车船免税外,下列车船暂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 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 载重量十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三) 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四) 经车船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船。

第六条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

具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车船监理部门为车船使用税代征代缴义务人。

具体代征代缴业务事项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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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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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座以下的每辆    │100元│

│  乘   ├────────────┼────┤

│  人   │十三座至二十五座的每辆 │120元│

│  汽   ├────────────┼────┤

│  车   │二十六座至五十座的每辆 │150元│

│      ├────────────┼────┤

│      │五十座以上的每辆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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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0元│拖拉机的吨位减半

│      │            │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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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轮的每辆       │ 30元│包括轻骑

│ 摩托车  ├────────────┼────┼────────

│      │三轮的每辆       │ 40元│包括机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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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套的每辆       │ 12元│

│  畜   ├────────────┼────┤

│  力   │双套的每辆       │ 16元│

│  车   ├────────────┼────┤

│      │三套的每辆       │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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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板车每辆       │  9元│

│  人   ├────────────┼────┤

│  力   │小板车每辆       │  4元│

│  车   ├────────────┼────┤

│      │三轮车每辆       │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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