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5号)
《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中心城区窨井盖的设置、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以及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等公共区域内设置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交通、治安、广播电视、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统一、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统筹解决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窨井盖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窨井盖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下列职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做好负责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等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将建成区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政道路窨井盖智能监测设施建设;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各类管线路由;
(四)公安机关负责督促和指导交通信号灯、公安监控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嫌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管养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七)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路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八)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通信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金融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购买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窨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无法确定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维护管理职责,但不能免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条 窨井盖设置应当符合科学设计、合理布设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窨井盖设施应当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四)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五)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六)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尺寸、承载等级、维护管理单位等,城市道路窨井盖还应当标明报修电话。
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窨井盖可以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电力、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在非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设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窨井盖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埋压窨井盖。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应当征得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同意,制定窨井盖拆除、改动方案,承担拆除、改动费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窨井盖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以及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将涉及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及时、准确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
第十五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二)建立管理信息更新制度,将窨井盖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窨井盖报修电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及时更换维修,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窨井盖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
(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
(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四)擅自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
(五)向检查井丢弃鞭炮、火种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政务服务平台举报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巡查发现窨井盖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先采取钢板覆盖等措施保障通行;
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窨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七日内处置完成;
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当出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应急处置,所需费用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承担。
应急抢修涉及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先行施工,再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对确需废弃的窨井,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在废弃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封填,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盖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以及妨碍窨井盖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窨井盖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